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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小号app虚拟货币有风险 交易炒作需谨慎

帮助中心 2025-05-14 23:08

  

虚拟货币有风险 交易炒作需谨慎

  近日,汉滨区人民法院收到一起虚拟货币交易纠纷案件,李某通过微信转账一万余元向赵某某购买某直播平台的虚拟币,赵某某收到钱款后将某直播平台帐号及密码给李某。但是赵某某在没有告知李某的情况下,私自将某直播平台帐号及密码泄露给第三人,致使账号内的虚拟币被盗造成李某没有拿到购买的虚拟币。故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某退还一万余元。

  经查询得知,互联网币,又称为虚拟货币、数字货币或者电子货币,这与我们现实中使用的货币全然不同。在“互联网社会形态”里,人们根据自己的需求成立或者参与社区,同一社区成员基于同种需求形成共同的信用价值观,互联网币就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新型货币形态”。

  互联网币就是采用一系列经过加密的数字,在全球网络上传输的可以脱离银行实体而进行的数字化交易媒介物。主要形式为电子钱包、数字钱包、电子支票、电子信用卡、智能卡、在线货币、数字货币等。

  互联网币通常没有以商品为基础的价值,社区成员往往也可以通过从事社区活动来增加该种货币的持有量。互联网货币还可以表现为“比特币”、Q币、亚马逊币、FACEBOOK币、各种虚拟社区币。

  案件的争议焦点一是本案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二是李某购买“虚拟币”的投资损失一万余元应由谁承担责任?

  2021年9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在第一条中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本案李某与赵某某之间的“虚拟币”购买行为属于该通知规定中明确认定违法的“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其交易行为应属无效,且不受法律保护。

  虚拟货币的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投机交易行为,基本遵循着与其他资产投机交易相同的原则,交易获利的基本方法是低买高卖,在交易平台上,交易者支付现金买入虚拟货币,或收到现金后卖出虚拟货币,投资者很容易通过交易平台投机炒作,价格波动幅度很大。其次,虚拟货币无实体财产作为价值锚定,严重忽略和偏离实体经济,无政府信用作为支撑,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加之虚拟货币因其匿名性、流通性等特征,常被犯罪分子用于洗钱及非法融资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威胁社会稳定,无疑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因此法官提醒,虚拟货币有风险,交易炒作需谨慎,以免竹篮打水一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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