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小号app普法┃虚拟货币交易受法律保护吗?
近年来,虚拟货币伴随互联网发展应运而生,有些人参与其中投资理财,但虚拟货币等同于真实货币吗?交易的虚拟货币如果要不回来怎么办?我们一起去看看↓↓
2021年4月18日,陈某珍开始投资YFC币(即虚拟货币)。同年4月25日,陈某珍又与郑某君、陈某丽、黄某镳、王某刚签订共同出资5万元投资YFC币的保障协议,并约定利润分成。但郑某君等四人因暂缺资金,经内部协商向陈某珍借款5万元,并出具四人共同签字捺印的借条一张。此后陈某珍便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形式,将足额款项转予黄某镳。因郑某君、陈某丽、黄某镳、王某刚四人内部意见分歧导致上述《借条》款项迟迟未归还陈某珍。陈某珍经多次催讨仍无果后,遂将四人一并诉至法院。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民事活动受法律保护。本案陈某珍主张民间借贷,虽然提供了郑某君、陈某丽、黄某镳、王某刚四人共同出具的《借条》,但并未提供其支付货币主管部门认可的货币的相关证据。陈某珍提供的虚拟货币交易记录及与郑某君、陈某丽、黄某镳签订的《YFC数字资产合伙人协议》《购买YFC币的保障协议》等可以证实,当事人从事的是虚拟货币投资、交易。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故陈某珍主张的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永安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珍的起诉。该案后经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裁定。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如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而且从事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可能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为当前金融衍生产品很多,部分群众也希望通过参与一些金融产品投资改善经济条件,如合法的外币汇差等。建议投资前向金融机构详询或登陆相关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切勿盲目听信他人介绍的货币或金融投资项目。同时,由于中老年人的识骗、防骗意识和能力较弱,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对象”,为此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多关心身边的中老年人,科学引导他们通过合法正规的投资渠道理财,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于亲友参与虚拟货币交易,要及时告知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可能面临的经济损失。对于他人采取诱骗、虚构事实等手段导致违背个人真实意愿参与投资,造成财产、人身损失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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